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解读

2010-11-05 00:00:00    浏览量:976

  2010年10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吴高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在主席台就座。

人大法工委解读社会保险法亮点
有记者问:我们知道社会保险法先后总共审议了将近三年的时间,今天才刚刚通过,请大概给我们解读一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信主任回答记者提问时候回答:社会保险法自2007年12月第一次审议,到今天刚刚通过,差不多审议了3年的时间,共审议了4次。一般的法律案审议3次,这部法律案审议了三年四次,可以看出社会对这部法的关注,而且也可以看出来,这部法涉及的问题非常重大,涉及的制度特别复杂。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有一些亮点,有一些制度上的突破。第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第一次审议的时候,应该说法律草案规定的覆盖面还是有限的,这三年的过程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进的过程,也是公民、企业和政府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和增强的过程。现在的社会保险法,是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我们曾经对城乡二元进行过很多的讨论,也确实是历史造成的现实,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三年的审议过程中,我们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第三,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比如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我们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这些制度来看,都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是一个重大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问题。实际上,现在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构分别征收的。按照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哪个机构征收。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统一征收,这是一个重大的决定。这些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在为这件事情做调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机构征收的利弊,寻找更好的管理体制。现在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会按照这部法律的规定继续进行这方面的探索。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偏高
在回应“养老保险缴费高保障低”说法时,胡晓义认为,现在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最近六年来,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胡晓义说。
立法未刻意回避公务员参保
有记者问“此次的立法对于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时,胡晓义表示,社保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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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四审稿”)。四审稿规定取消三审稿中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条文,并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企业员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针对城市失业和无业人员;目前在北京等一些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
北京做法成为典型实例
在全国人大《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的参阅资料中,援引了北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情况作为典型实例。据介绍,在国家层面只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市率先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双向”衔接机制。具体而言,在二者中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将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则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机制建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既不允许退保,也不允许重复享受。其目的是打通两项养老保险制度,使缴费年限和缴费资金能够互通互用,使参保人经济上不吃亏,又容易达到最低缴费门槛。
异地就医建立结算制度
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保命钱”不得挪作他用
规定: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
解读:人大代表刘晓武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计结算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福祉保障”立法执着演进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素有民生基本大法之称。
昨天,社保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时,距离社会保险法一审已近三年。而自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它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由此,这部法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几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一审稿,在多数学者和代表眼中,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万众瞩目之下,一审稿不出意外地确定了所有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但由于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一审稿没有给出确定的解决办法,而是通过授权条款,为未来的解决留有空间。比如,关于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一重大问题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审稿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同样留有空间的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办法。由于争议巨大,此次草案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只是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保险转移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上会审议时,已经开始直面上述空白。立法者意识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此情况下,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与之一同迈进的还有社保基金统筹问题。二审稿中增加规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全国人大法律委在此基础上解释,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但是,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问题仍旧没有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讨论依旧热度不减。
被谅解的遗憾
比起二审稿的部分争议,三审稿的出世则伴随着掌声。后者在社保基金监督、社保费统一征收方面有显著进步。比如,三审稿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它终结了长久以来,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社保费的双重征收局面,因而被称为“一大进步”。但其条文的后半句“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让包括常委会委员在内的许多人士大呼“不解渴”。而对于社会保险费到底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还是应当由税务部门征收,这一问题在代表和委员间也意见不一。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会保险立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在前两稿的基础上充实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仍然过多。比如,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依然等待“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或“由国务院规定”。再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也将由国务院规定。HR这些遗憾一直保留到此次四审稿。昨天下午,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谅解,“本法之所以有很多地方授权国务院做,是因为有些事情把握不准,恐怕变成法律后不好修改。”因此,吴晓灵建议,如果通过四审稿,应该让国务院的配套法规尽快出台,并同时提交现行的办法。与此同时,吴晓灵表示担忧,“十二五”期间,应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全国统筹,集中精力把社会保险的缺口尽快弄清楚、弥补上,“否则全国统筹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对上述遗憾有所解释: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完善,立法要给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草案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
解读社会保险法草案五大“改点”
10月2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当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吸引了中国社会各界众多“眼球”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时隔10个月后,第四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向会议作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指出,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与三次审议稿相比,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基本沿用了三审稿,同时在完善有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明确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强调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等5个方面作了修改。
在华就业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建议: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修改: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此外,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社会保险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操作性不强。考虑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草案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