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0-01-19 00:00:00    浏览量:1053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市政府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审批专用章”)。为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我委制定了《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现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备案、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日常变更(除下放至区县建委负责的资质证书日常变更)、新设立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等8个事项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在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废止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专用章、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专用章(北京市)、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手册核发专用章、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专用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专用章、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专用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专用章。


  
 

  附件: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审批制度创新,规范审批用章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综合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使用和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授予,在委综合服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使用的编有号码的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但不能混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左而右环形,五角星下方刊“行政审批专用章(编号)”。(印模附后)

  行政审批专用章共设立六枚,编号为01、02、03、04、05、06号。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用印范围包括: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办理结果通知书以及其他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生成的文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

   第六条 印章应当在有关文书指定位置加盖。加盖章印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骑年盖月。

   第七条 综合服务大厅须建立用章登记台帐,登记用章单位、业务编号、用印次数、用印时间和经手人员。

   第八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办理结果通知书以及在综合服务大厅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等须经窗口区域首席代表审查同意后,方可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向社会公布,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告知本系统和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条 由于机构变动或其他原因而停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上缴、停用、存档或销毁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及时清洗,确保章印清晰、端正。行政审批专用章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及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规定负责修理、补办。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则上限于在综合服务大厅使用,不得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不得在空白文书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特殊情况下使用须经综合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综合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或丢失行政审批专用章,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